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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