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企业应当以正式文函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四)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