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集团(含企业总部设在境外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企业集团总部及二级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企业集团应当附报三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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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