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向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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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