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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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