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国资委。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