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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