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