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

国资委暂未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经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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