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 (三)企业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上一会计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八)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他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