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企业资产、负债、销售收入、实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分户列示; (三)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四)控股子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总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 (六)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