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子企业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 (五)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结账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国资委备案。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