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七条

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比例合并方式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委托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制度进行合并,或者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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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