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六条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企业总部或者子企业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