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五条

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剔除。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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