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四条

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下同); (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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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