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十三条

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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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