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十二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