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十二条

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当事先报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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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