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加强原辅料采购控制,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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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