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第四条第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生产加工食品,加强原辅料采购控制,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