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