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