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关发现进口商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责令其销毁或退运并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发现已经进口的,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进口商立即停止销售,实施召回,进口商拒不召回的,海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