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级海关,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监测,发现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和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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