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的公告第十条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含金银箔粉的食用农产品,不得以添加金银箔粉为噱头炒作食用农产品。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