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九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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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九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