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文件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审查权限的,应当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查权限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转报时间应当计入审查期限。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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