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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