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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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