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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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