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