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七十四条独立法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