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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