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章 安全监督与管理第六十二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