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应急管理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