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六条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