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五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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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