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五十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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