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外异地备份。有关危险货物作业信息应当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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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