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经营仓储业务的,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