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