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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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