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作业管理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