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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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