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人资质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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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