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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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