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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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