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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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