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变更建设地址的; (二)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风险增加或者安全性能降低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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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