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十条

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对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价不全面或者不准确的; (二)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未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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