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七条
职业伤害保障费按月申报缴纳。平台企业应当于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向所在省和计划单列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申报数据应当与全国信息平台数据一致。应缴费额为平台企业统筹地区上月总单量与省级经办机构确定的每单缴费标准之积。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回传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同步归集至全国信息平台。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