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监控、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方式,对委托办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做好受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对委托办理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委托办理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委托服务协议提前终止,3年内不得再参与委托办理招标工作。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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