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税务机关负责职业伤害保障费征收工作。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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