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新就业形态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从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从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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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