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形态人员因遭受职业伤害进行治疗,享受职业伤害医疗待遇。

治疗职业伤害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执行。新就业形态人员治疗职业伤害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职业伤害所需费用符合要求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职业伤害人员进行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列支。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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